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122行审98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国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小燕,中牟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曹国岭,中牟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河南省弘亿国际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铁栓。2019年3月11日,中牟县自然资源局以河南省弘亿国际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亿公司)未履行牟国土资罚决字〔2011〕第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中牟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事项: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钢架结构)1100平方米及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违法占地案卷宗复印件一卷(包括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等)。经审查查明:2011年11月,弘亿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姚家镇东春岗村村东集体土地5.99亩建种植所,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牟国土资罚决字〔2011〕第62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次日送达被执行人,责令其:1.退还非法占用土地3993平方米;2.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钢架结构)1100平方米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罚款共计58365元。弘亿公司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全部义务。中牟县自然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根据牟办〔2018〕19号文《中牟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中牟县国土资源局现变更为中牟县自然资源局。
本院认为,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牟国土资罚决字〔2011〕第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中牟县自然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对牟国土资罚决字〔2011〕第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
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钢架结构)1100平方米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申请事项由中牟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刘合升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绍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