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426民初237号
原告:陈建波,男,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飞剑,系乌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建光,女,汉族,居民。
被告:庄永军,男,汉族。
被告:陈建刚,男,汉族,农民。
原告陈建波与被告刘建光、庄永军、陈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飞剑、被告陈建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建光、庄永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建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建光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2016年3月9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承担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至2019年1月5日本息合计33600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9日,被告刘建光买车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枚,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庄永军和被告陈建刚在借据上签字担保。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陈建刚辩称,我跟刘建光是同学,刘建光买车缺钱,我自己没钱,在弟弟那儿给她担保借的20000元钱。当时说借三到五月就还钱。借钱还钱,必须还清。多次打电话催促还钱,刘建光不还,将我电话拉黑了。被告刘建光、庄永军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3月9日,被告刘建光经被告庄永军、陈建刚担保自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时间。此款经原告索要,三被告均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刘建光自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刘建光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庄永军、陈建刚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借款未过担保期,故担保人应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借款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建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庄永军、陈建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32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伟 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伦高娃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