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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122民初1266号

田英军与虢学昌、张同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英军;虢学昌;张同香;孙相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122民初1266号

原告:田英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胜,莒县前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虢学昌,男。

被告:张同香,女。

被告:孙相志,男。

原告田英军与被告虢学昌、张同香、孙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田英军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英军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田英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田英军负担。

审判员  于晓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洪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