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16民初13683-1号
原告:钟平庭,女,汉族,1986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栋,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冬梅,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万海翔,男,汉族,1986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平庭与被告万海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平庭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平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平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保全费1420.00元,共计1445.00元,由原告钟平庭负担。
审 判 长 冉辛黎
人民陪审员 李 英
人民陪审员 康晓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夏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