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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6民初13683-1号

钟平庭与万海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平庭;万海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16民初13683-1号

原告:钟平庭,女,汉族,1986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栋,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冬梅,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万海翔,男,汉族,1986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平庭与被告万海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平庭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平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平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保全费1420.00元,共计1445.00元,由原告钟平庭负担。

审 判 长  冉辛黎

人民陪审员  李 英

人民陪审员  康晓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夏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