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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1民初649-2号

胡某、温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胡某;温某;赵某;彭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1民初649-2号

申请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72081356X。

法定代表人:刘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军,公司职员。

被告:胡某,住沧县。

被告:温某,住沧县。

被告:赵某,住沧县。

被告:彭某,住沧县。

被告:温某,住沧县。

被告:周某,住沧县。

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温某、赵某、彭某、温某、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贺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子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