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1民初649-2号
申请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72081356X。
法定代表人:刘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军,公司职员。
被告:胡某,住沧县。
被告:温某,住沧县。
被告:赵某,住沧县。
被告:彭某,住沧县。
被告:温某,住沧县。
被告:周某,住沧县。
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温某、赵某、彭某、温某、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贺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子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