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8民初542号
原告:张虎平,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刘立瑶,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张虎平与刘立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虎平撤诉处理。简易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虎平承担。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莉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