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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8民初542号

张虎平与刘立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虎平;刘立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8民初542号

原告:张虎平,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刘立瑶,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张虎平与刘立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虎平撤诉处理。简易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虎平承担。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莉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