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刑终113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云,女,1972年1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汉族,大专文化,太钢集团职工,住尖草坪区。2016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山西省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同年6月29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6日运城市公安局决定将被告人王云涉嫌合同诈骗案移送河津市公安局管辖,2018年9月30日被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4日经河津市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言随,山西领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闫晓辉,山西众志诚(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津市人民法院审理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云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8)晋0882刑初17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王云,听取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15年10月份,被害人张某1通过其朋友认识被告人王云,王云称她负责临猗县王府井项目工程包工包料,可以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张某1,并带着张某1到工地看了看。同年11月18日,张某1到太原见到王云,王云与张某1签订了临猗县王府井商城劳务合同,王云称等盖好章再将合同给张某1。张某1交给王云订金2万元,王云给张某1出具了收条。之后王云一直未将签订的合同给张某1,工程亦未开工,张某1多次向王云要求退钱,王云于2016年8月26日至8月30日通过微信退还张某12500元。经查:临猗县王府井工程的开发商为山西盛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工程因未在临猗县国土资源局、临猗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办理相关许可手续,被责令停工。该工程与被告人王云没有任何关系。 2、2016年8月16日,被害人吴某1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王云和张某2(另案处理),双方就临猗县王府井工程达成协议,由吴某1先行交付20万元保证金,开工后再交20万元保证金,王云将该工程的所有劳务承包给吴某1,工人及设备三日内可以进场。当日,双方就该工程签订了一份临猗县“大润发”商住楼建筑工程(即临猗县王府井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将合同日期签到2016年3月8日。张某2与吴某1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写明由吴某1先行缴纳20万元订金。吴某1通过银行转账及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给张某2转款20万元。次日,给吴某1出具了盖有山西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经办人为王云的收据。合同签订后,工程一直未能开工,吴某1多次电话询问王云、张某2,二人一直推脱。之后,吴某1发现该工程是由中晟恒远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晟恒远”)承建,便找到王云和张某2要求退还20万元保证金。2016年8月30日张某2找到中晟恒远项目部经理王某1声称带一个工程队看图纸,张某2拿四份中晟恒远王府井项目部经理王某1签字的空白合同让吴某1签字,并将吴某1带到中晟恒远公司,让吴某1在楼下看图纸,自己去给合同盖章。随后,张某2将盖有中晟恒远王府井项目部的合同交给吴某1。后经吴某1催要,张某2退还其1万元。经查,该合同上的中晟恒远王府井项目部印章及王某1的签名均系伪造。 3、2016年6月27日,被害人罗某1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王云,王云声称自己是河津市梦心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签了劳务合同后三、四天就可以开工,并由张江带着罗某1等人到河津市马家村梦心缘小区建筑工地看了看。6月28日,罗某1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给王云转了10万元保证金,王云出具了收据。之后双方就河津市马家村梦心缘小区商住楼劳务签订了一份劳务承包合同,合同日期签成2016年3月18日,王云安排张某2、庞某(王云请的技术员)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工程一直未能开工。经查:该工程王云没有任何承包手续。河津市国土资源局、河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就马家村梦心缘小区商住楼未办理过任何规划施工手续,河津市马家村梦心缘小区商住楼不具备开工条件。 4、2016年6月26日,被害人饶某经彭某介绍认识被告人王云,饶某委托王茂安与王云就河津市马家村梦心缘工程签订了一份劳务承包合同(为少交税,合同日期签成2016年4月18日)王云让张某2在合同上签字。饶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王云转18万元,给彭某转2万元(用于王云归还彭某的保证金)。6月28曰,王云给饶某出具收材料费20万元的收据。同年7月7日,饶某委托胡某3与王云就该工程重新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王云安排庞某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工程一直未能开工。 5、2016年6月27日,被害人贺某1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王云,王云声称河津市九龙大街15、27、28标段可以给贺某1做,需要交10万元工程订金。6月28日贺某1先付王云2万元现金。7月1日,贺某1让其儿子贺某2通过手机转账给王云8万元。王云给贺某2出具了收条。7月3日,双方就河津市九龙大街(15、27、28)标段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王云让张某2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工程一直未能开工。经查:河津市九龙大街15、27、28标段与王云没有关系,王云没有任何承包手续。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1、张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5年我经过朋友李军认识王云,王云说其是王府井工程的大包(包工包料),我与王云协商签订一份劳务承包合同,我交给王云2万元保证金,王云出具2万元收条,之后王云拿了一份空白的劳务合同,我们分别签了字、按了手印,王云说等她把章子盖好后再把合同给我,但之后一直未给我合同,工地一直进不了场。我过后了解到王府井项目与王云没有任何关系。2016年8月份,我多次联系王云退款,王云通过微信给我转了2500元。 2、吴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富某公司的王云、张某2合同诈骗我20万元和一部11800元的三星手机。2016年8月份一天,我哥吴某2给我打电话说他在临猗县承包了个工程有点纠纷,让我和他合作把这个工程继续承包了。8月16日,我和吴某2到河津王云办公室见了王云、张某2。张某2说干这个工程需要交40万保证金,随后我和王云、张某2协商达成协议,先交20万元保证金,开工后再交20万,王云将临猗县王府井工程由我承包施工,工人及施工设备3日内进场。当日我与王云签订了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王云、张某2让我把日期写成2016年3月8日。签完合同后,我就给张某2、王云付了20万保证金,其中3万元通过微信转账(我的微信号×××,张某2微信号×××)转给张某2,支付宝转给张某2工商银行账户3万元(账号62×××18),剩余14万通过广发银行转账给张某2工商银行账户。第二天在王云办公室,王云给我开了20万的收据。合同签订后一直没有进场。后来我发现王府井这个工程不是富某公司承建的,而是中晟恒远公司承建的。我就给张某2、王云打电话要求退保证金。8月30日张某2拿了4份中晟恒远公司王某1签好名字的空白合同,让我签字,张某2拿着去盖好中晟恒远公司的公章。9月15日左右我给王某1打电话问什么时候开工,王说他没有与我签合同,合同上的公章不是他盖的,字也不是他签的。 3、罗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6年6月23日我老乡袁陆顺打电话说河津有工程,我24日到河津经袁陆顺介绍认识了王云,王云告诉我梦心缘小区商住楼开发商是梦心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她是该公司的副总、股东,老总姓郭,她与梦心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梦心缘小区商住楼项目的总包合同。当天我们到河津马某2梦心缘小区建筑工地看了一下,王云告诉我签劳务合同后三、四天就可以开工,并把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她开的授权委托与公司资质给我们看了看。王云说如果我愿意干先交10万元保证金,开工进场后再交20万元保证金。6月27日,王云告诉我们工地已经开工了,我和袁、王就到工地看了下,发现有辆挖掘机在工作,以为工地真的开工了。6月28日,王云把我们叫到她房间,当时张某2也在,王云问我干不干,如果干就赶快交钱,并说还有拨人也等着要干这个项目。随后我就到河津建行用我建行账户(62×××72)给王云农行卡(622848090860900476)上转了9.5万元,通过手机支付宝给王云的支付宝转了5000元。7月4日我让王云写了份收据,盖了公章。后来我与王云签订了梦心缘小区商住楼的建筑劳务承包合同,王云安排张某2、庞某分别在合同书上的甲方及甲方工程负责人处签了名字,王云让庞某盖了海南中建龙公司印章。后来,王云一直推脱,直到现在开不了工。9月20日左右我就联系不上王云、张某2了。 4、饶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4月份、7月份,彭某两次把我叫到运城垣曲及河津市给我介绍工地施工,我分别给垣曲的丽水豪庭项目部与河津梦心缘项目部交了20万保证金,合计40万元保证金,但至今工地没有开工。2016年6月,我多次找彭某问丽水豪庭的开工日期,彭某说估计要到7、8月了,说河津有个工地马上能开工,我就和彭某到了河津,彭某把我领到马某2梦心缘小区工地,我见这个工地的地桩及一些基础设施已经建好,觉得在这里施工可以。经彭某介绍认识了王云,王云告诉我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就可以开工,我说回去考虑一下。6月18日,彭某给我打电话说梦心缘小区工地马上要开工,让我过去和王云签合同,要不王云就跟别人签合同了。我就让王某2(我小舅子)、胡某2(我公司项目经理)与王云签订了梦心缘小区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6月25日前后,彭某打电话说王云让我交60万元保证金,我说国家现在不让收保证金,如果王云让我交60方保证金,这活我就不干了。后来王云说交20万元工程材料定金就行,我同意了,第二天就把20万元转给王云(通过我网银给王云17**农行账户转了18万元,剩余2万彭某说他先支付了,7月1日左右,我通过网银给彭某工行账户转了2万元)。彭某将这20万元工程材料定金的补充协议用微信发给我,约定交付20万定金后5个工作日开工。7月2日左右,我到河津后胡某3将王云打的20万元的收据给了我,收据盖有富某公司公章及王云签名,我把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拉到梦心缘小区工地。第二天,王云、彭某找了几个人,介绍这几个人是甲方领导给我们举行了开工仪式。第二天,我就找不到王云和彭某了,我给王云打电话,王云说再等几天就正式开工,我感觉彭某不靠谱,就让胡某3拿上我私章及公司公章于2016年7月7日与王云重新签订了梦心缘小区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王云在合同上盖了富某公司公章,让庞某签了名。合同签了后,王云还是以各种理由说不能开工。7月23日,王云给胡某3出具了一份8月1日开工的承诺书。8月12日,我公司给王云发了工作函,要求退还我公司20万元工程材料定金及各项损失。8月20日,富某公司给我公司出具了工作联系单,承诺9月15日之前给我公司退还20万元材料定金及损失。直到现在问题得不到解决。工程材料定金,其实就是工程保证金,因为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建设单位及开发商收取任何保证金。 5、贺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6年6月26日经袁陆顺介绍说河津市九龙大街有工程,袁陆顺让我们27日到河津与王云在河津金凯酒店见面谈,王云说九龙大街15、27、28标段给我们做,并带我们到九龙大街看了27标段(现场有开挖的痕迹、工地还没挂牌)。让我们交工程定金10万元,28日下午在金凯酒店先给了王云2万现金,7月1日又让我儿子贺某2通过手机给王云转账8万元。7月3日我们在王云租的办公地方签了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王云让我们7月18日进场,给我们出具了进场通知。8月5日、6日我们发现27标段大门有梦心缘通知,说王云跟梦心缘没有任何关系。随后我们就找王云退还工程定金,王云一拖再拖并带我们看了工地,还给我们出示了海南中建龙建筑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发放了进场通知单。我们以前承包工程也是相同程序,就相信了王云是工程的承包方。王云委托张某2和我们签的合同,但一直没有盖章。 二、证人证言 1、同案张某2的供述,证明:我因涉嫌诈骗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王云是我老板我跟着她跑,帮她干事。临猗王府井工程是我收了吴某120万,是王云安排我收款的。吴某1通过银行卡给我尾号4318工商银行卡转账14万,通过微信、支付宝给我转账6万。王云不能安排吴某1进场,吴给我要钱,我给他退了1万元,给了王云1、2万元,剩余钱我自己花了。王府井工程以前是王云和吴某2谈的,吴某2给王云交过2、3万保证金,因为工程没有开工,吴某2一直找王云退钱,后来王云和吴某2、吴某1协商,吴某1再交20万保证金。吴某1交了20万后,我带吴某1给劳务承包合同盖的章。公章是王云交给我的,她包里平时带好几个公司的章,我带吴某1到王府井项目部盖的章。我和王云没有在梦心缘公司担任职务,王云自称是梦心缘公司老总。王云和贺某2父子谈好河津九龙大街项目后,王云让我以后负责这个项目,让我在合同上签了字,保证金交给了王云。马某2项目举行过开工仪式,当时梦心缘公司郭某4、王云和我等人在场,开工仪式后王云找了挖掘机挖土动工,挖了一两天后有人拦住不让施工了。 2、周某1的证言,证明:我现任富某公司总经理。山西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是李某1,公司的全部业务都是我负责。2016年7月份,胡某1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河津市有个工程项目,想借用我公司的房建资质,因为我与胡某1有过业务关系,所以就打算先过去看看。到河津后通过胡认识了王云,胡说王云与他合作开发河津梦心缘小区项目,想借用我公司资质与甲方签施工合同。随后王云拿出一份打印好并已经签好名字的梦心缘小区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让我盖章,因为我与胡某1以前有过业务关系,所以我当时也没有考虑就在合同书上盖了我公司的公章。当时在场的有我、胡某1、王云、庞某,还有陕西一个劳务队的负责人姓胡。我公司就一个公章,从来没有外借过。我没有给王云开具过我公司的委托任命书。王云私刻我公司项目章的事我不清楚,没有授意谁私刻项目章。2016年3月8日临猗县大润发商住楼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2016年7月23日承诺书、2016年8月12日工作函、2016年8月20日工作联系单,这4份文件上所盖的富某公司项目部圆章不是我公司的公章,我公司就没有刻过这枚圆章。王云从来没有挂靠在我公司名下,与我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关系,我公司没有给王云出具过任何委托手续,她在外面签订的所有劳务合同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公司法人李某1不认识王云。 3、胡某1的证言,证明:我之前做工程时挂靠过周某1的山西富某公司。2016年7月份一天,我介绍王云和周某1认识,商谈王云挂靠周某1的山西富某建设公司。经协商、周某1同意让王云挂靠他公司,随后周某1在王云办公室拟了一份草稿,但最后周某1是否给王云出具委托书我就不清楚了。停了一会,王云拿出一份甲乙双方都签好名字的梦心缘小区商住楼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让周某1盖上他公司的公章,周某1看了后就在这份合同上盖了他公司的公章。 4、郭某1的证言,证明:我任山西金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负责人(以我妻子杨某名义在河津市注册的公司)。2015年9月份我与马嘟嘟协商准备开发王府井项目时,经朋友介绍认识王云。王云找我谈临猗王府井项目,想做总包。我与王云就临猗县王府井商住楼项目在运城起草了一份《王府井商住楼开发合作意向合同》,内容“如果我公司与马嘟嘟达成协议,王云有实力承建王府井项目,并缴纳100万保证金后,意向合同生效”。起草后我就把这份意向合同交给王云,让她签字盖章。王云拿走后一直没给我送来。2015年12月份,我与马嘟嘟没有达成王府井商住楼的开发协议,我就退出了,我电话王云告诉她我已经退出了,与她的意向合同同时失效。总之,我与王云没有签订过王府井项目的合同。王云没有给我介绍过吴某1、吴某2。王云给我转过钱,一次2万元,一次5000。这是王云找我干绛县涑源新村项目给我转的钱,5000元是买白灰的钱,2万元是租用我两间办公室、电脑等设备的租赁费。 5、吴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初,我通过彭某认识王云。起初是彭某和王云(富某公司负责人)签订了临猗王府井项目的建筑施工劳务合同,我与彭某签了一份王府井项目的木板施工合同。但一直未开工。2016年8月份,我到河津找王云,王云说彭某给她交的保证金少,合同作废了,如果我要干可以把临猗王府井项目的所有劳务给我,但要交40万保证金,交了保证金后三天就可以开工。我就给我弟弟吴某1打电话,让他与王云协商临猗王府井项目的劳务。2016年8月16日,我与吴某1到河津找王云,王云自称是山西富某建筑工程公司临猗王府井项目的负责人,张某2自称是该项目副总。经过与王云、张某2协商,吴某1与王云签订了临猗县王府井项目的建筑施工劳务合同。王云安排我们给张某2转账20万元施工保证金,王云开了收据。说好三天后进场,因为没有进场,我们又找王云。张某2一直推脱开不了工。后来我们发现王府井项目已经开工,并且开发单位不是王云的富某公司,而是中晟恒远公司。王云安排张某2以中晟公司的合同和我们签正式合同的。 6、彭某的证言,证明:我和吴某2经李某2介绍认识王云。我、李某2、王云、唐某(王云介绍其是王府井工程的项目经理)一起到临猗王府井项目工地看了看。2015年12月28日、我们来到太原王云家,经过协商,我与王云就王府井项目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签好后,王云在合同上盖了山西雉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让唐某在合同上签名。签好合同后,王云让我交30万保证金。我问李某2和王云,以前不是说好不交任何费用?王云说不交保证金的话我们签的合同等于白纸合同,工程说不定就让别人干了。后来我们协商交2万元保证金,王云同意了,我和吴某2就给王云交了2万元施工保证金,王云给我们出具了一份收取合同定金2万元的收条。这2万元是吴某2通过他朋友给我转账的,我将钱取出来交给了王云。合同签完后,直到2015年腊月底,也没有开工,我多次给王云打电话催,王云一直推脱。2016年6月份,王云突然打电话让我来河津,说河津有个工程明天就可以开工,我联系老乡饶某,把情况告诉他。2016年6月16日左右,我和饶某在河津金凯大酒店406房见了王云,王云介绍我们认识张某2(自称是王云的投资商),并安排张某2带我们去看了马某2“梦心缘小区”工地。之后饶某就该工程与王云、张某2协商,协商好后双方就该工程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王云在甲方位置盖了海南中建龙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并写了她的电话,张某2作为甲方工程负责人签字。签完合同,王云让饶某交20万元保证金,饶某说等工人进场再交。6月25日,王云通知我们工人可以进场,并在施工现场举行了开工典礼,当天下午饶某给了王云20万元保证金,我与王云就这20万元又签了份补充协议。第二天,王云告诉我们河津政府让所有工程项目停工,让我们先停工等通知,之后王云就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让饶某开工。王某2是饶某小舅子,饶某让他负责梦心缘工程建设。7月初开始,王云就不接我电话了。 7、王某1的证言,证明:我是山西中晟恒远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猗县王府井购物广场项目部经理,公司法人是陈某。临猗县王府井购物广场开发商是山西盛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单位山西中晟恒远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属于承建方。我单位是2016年6月21日与山西盛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王府井购物广场建筑施工合同。2016年8月25日左右,张某2领着吴某1来我项目部看图纸,与吴某1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假的,上面我的名字及项目部章子都不是真的,张某2来时拿的劳务队合同版本是我给张某2的,但是我没有在那份劳务合同上签字、盖章,我根本就没有看他与吴某1签订的劳务合同,上面盖的什么章子我根本不清楚。至于我说的交80万元保证金一事是假的,张某2知道吴某1给公安机关报案了,就给我打电话让我那样说,让我保他别出事了。 8、陈某的证言,证明:我是中晟恒远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1挂靠我公司名下,用我公司建筑资质手续承建临猗县王府井商住楼工程项目。2016年6月21日,王某1用中晟恒远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山西盛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临猗县王府井购物广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不认识王云、吴某1、吴某2。 9、郭某2的证言,证明:我是河津梦心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2016年5、6月份,我朋友郭某1介绍王云到我位于马家村的房地产项目部,王云想承包我马某2的建筑工程。我说要看看她的实力,过了20多天,王云带了十几个人来我马某2工地,他们开了挖掘机,翻斗车,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始挖地基了,我知道后派人让他们停工,我给王云打电话说等咱们把项目谈好后你再动工,王云就将她的人和设备撤走了,后来就没再谈过。2016年7月份,我在九龙大街承包6、7、11、15、19、27几个标段准备开工,王云又想合作,想要入股,我说项目总资金需要7000多万,王云说她想办法投资,后来王云在杨家巷村租地方作为办公室招商。7月13日左右,有四川的工程队找我问王云是不是和我合作开发,我问他们什么意思,他们说梦心缘的王总王云在绛县收了他们钱。我说梦心缘和王云没有关系、并在我工地大门张贴了通知单:“即日起,梦心缘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工程项目,与张某2(太原王云)没有任何关系,暂停一起合作。” 10、马某1的证言,证明:我认识郭某2,卡号62×××14工商银行卡是用我身份证办的,这张卡我2016年上半年交给郭某2使用了。我和郭某2之间没有经济往来。 11、周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6日至10月3日,我在王云的富某公司河津项目部工作,任副总经理,管后勤工作。2016年6月24日左右,王云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她公司帮忙,让我再给她找一个技术总工及施工员,我说可以,我就介绍我朋友庞某和邹某,让庞某管生产,负责工程质量技术和人员调配。说好庞年薪30万,邹每月工资1万,我每月工资是2万。6月26日,我与庞某到河津市金凯宾馆见到王云,王云介绍张某2是公司总经理,随后张某2、王云领着我们到河津梦心缘小区工地转了一圈。我见过海南中建龙建筑公司的印章(椭圆形),山西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圆形),这两枚印章王云让庞某管理。王云说她是梦心缘小区工程项目的总包,包工包料,还是开发商梦心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12、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份通过朋友认识王云,王云让我跟她干,主要任务是配合她公司项目经理与甲方协调关系,月薪6000元。我同意后跟王云到了绛县的涑源新村工地,一直到6月份,工地都没有开工。6月8日左右,四川一个姓张的劳务队跟王云就涑源新村项目签订了建筑施工劳务合同,带了三四十个工人到了工地,停了一个多月开不了工就走了,听劳务队姓张的说他给王云交了40万元保证金。8月27日,我跟王云到了河津,她安排我到河津九龙大街工地3标段工地住,但至今没有工程队施工。王云的公司名称我不清楚,只知道她是老板,有个姓胡的副总,姓庞的工程师,还有一个叫张某2的副总。我打工期间,王云没有给过我工资,大约给过我三四千生活费,每月就是二三百元。 13、庞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0日,我和周某2到河津梦心缘小区的项目部认识了王云,公司董事长是王云,张某2是总经理,周某2副总经理,还有一个姓胡的副总经理,我任技术总监。王云给我说马某2梦心缘小区她干的是总包(包工包料)。王云说她挂靠的是山西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7月份一天,王云给了我一份空白建筑工程劳务施工承包合同书,让我修改一下,王云让我代表甲方工程负责人在这份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上签了字,工程地点河津梦心缘小区商住楼工程,乙方是胡某3签的字。在场的有胡某3、王云、胡某1,还有一个胡某1领来的,我不认识。听胡某3说他公司给王云交了20万元保证金。但工程一直没有开工。7月20日左右,王云、张江与罗某1就梦心缘小区商住楼协商好劳务施工后,让我代表甲方工程负责人与罗某1签订了梦心缘小区商住楼的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张某2在合同的甲方也签了字,王云让我用海南中建龙公司印章盖在合同上。我听罗某1说他交了10万元,具体交给谁我不清楚。我与胡某3、罗某1签的合同上建筑施工是同一个工地。王云还让我签过四份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工程名称是河津市九龙大街商住楼,王云也是这个项目的总包,包工包料。2016年7、8月份,王云分别让我与贺某2(王云收了10万元保证金)、陈勇(收了5万元保证金)、房文兵(收了10万元保证金)、罗家福就九龙大街项目签了施工劳务合同,但九龙大街项目一直没有开工。 14、陆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山西雉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2015年12月28日彭某与唐某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合同上的公章不是我公司的公章,我根本不知道这份合同。我公司的公章一直由我保管,没有借给过别人,我与王云没有合作过工程项目。 15、米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6月份,我通过朋友认识王云,王云说她准备开发马家庄村住宅楼,让我承包开挖地基的土方工程。过了几天,王云让我带设备到马某2工地,我带了2辆铲车和6辆拉土车到马家庄村工地,拉了20多车后,马家村村民拦住不让干活,理由是工程还没有和村里谈好。王云去和村里协调,过了1、2天,王云又打电话让进场干活,我带车进扬后又被村民拦住了。我没有和王云签合同,我不认识梦心缘公司的郭某2,没有见过面。 16、赵某的证言,证明:我是马家村村委会主任,马家村住宅楼项目没有立项,也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梦心缘公司找过村里谈开发马家村村南的事情,但没有谈成。2016年3、4月,梦心缘公司的郭某2找我,想开发马家村村南一块土地,我问他相关情况,条件成熟的话我可以以村委会名义向相关部门申报。郭某2多次找我,我就提出,先向村里交300万押金,才能申报开发。后来郭某2私自和10户村民达成开发协议,并搭建了围栏准备施工,村里就派人阻拦,告知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开发,没有签协议的村民也一起阻拦。后来郭某2多次带施工队和机械设备进场施土,都被村民拦了。村南地基都是村民的宅基地,有25户,私人盖房只需要到村里申请,但不能盖楼房,变更宅基地性质的话必须上报相关部门审批。 17、郭某3的证言,证明:我是河津市九龙大街27标段管理人员。27、28、31、32、11标段是我们公司山西晋技建筑公司承建。2016年3月我们公司跟郭某2、张江华签订的马家村4、5号楼承建合同,后来一直没有开工。2016年5月份我们公司又跟郭某2、张某2华签订了九龙大街8、9、10、11四个标段承建合同,7月又更改合同,承建项目变更为27、28、31、32、11标段。我们老总是李坏福,四川巴中人。我不认识王云。 三、书证 1、临猗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16年12月30日证明,证明:王府井项目在我局未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2、协议,证明:2014年4月25日、甲方临猗县猗氏镇崇相西村民委员会与乙方山西盛世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该村位于郇阳西街崇相西老村委会旧址、占地面积7.2亩用地交给乙方用于商住开发建设。证明山西盛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临猗县王府井工程的开发商。 3、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委托书、营业执照、印份正复印件,证明:山西盛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为周某3。2015年8月26日,该公司委托谢吉负责王府井时尚购物广场的一切事务。2015年8月26日临猗县国土资源局因盛某通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4、现场勘察笔录、停工(核查)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2015年3月11日、临猗县规划建设项目执法监察队对山西盛某通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王府井购物广场进行现场勘察后,责令停工。 5、张某1提供的收据,证明:2015年11月18日,王云给张某1出具收据,收取张某1王府井工程定金2万元。 6、张某1与王云(蓝色妖姬)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6年8月26日、8月30日,王云给张某1退还2500元。 7、授权委托书(2016年9月12日),证明:山西中晟恒远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陈某委托王某1为其公司代理人,全权代表其公司与运城市临猗县王府井项目的合同洽谈及一切事宜,授权委托期为2016年9月12日至项目结算完成为止。 8、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2016年6月21日,(发包方)山西盛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周某3)与(承包方)山西中晟恒远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陈某,委托代表人王某1)就王府井购物广场工程签订施工合同。 9、山西中晟恒远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府井项目部公章印模,证明:吴某1与张某2所签合同盖的印章明显与该公司印章不同,系伪造。 10、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证明:工程名称:运城市临猗县大润发商住楼(王府井工程),发包方(盖章):山西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字:王云。承包方:吴某1。日期:2016年3月8日(实际日期:2016年8月16日)。 11、合作协议,证明:吴某1与张某2签订,乙方(吴)先预交履约订金20万元,在接到进场通知三日内补齐履约订金40万元。 12、有吴某1签名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证明:2016年8月30日,吴某1与张某2签订,结合证人证言,该合同的中晟恒远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府井项目部专用章系伪造,王某1的签字系张某2伪造。 13、银行对账单、吴某1与张某2微信聊天记录、账单详情,证明:2016年8月16日,吴某1通过其尾号6770广发银行账户给张某62×××18账号转账14万元。2016年8月16日吴某1通过微信付给张某23万元,通过其尾号6770广发银行账户付给张某2尾号4318工商银行账户3万元。共计20万元。 14、收据,证明:2016年8月17日王云给吴某1出具收据,收款20万元(转账)。 15、三星专卖店销售单,证明:2016年8月22日,吴某1购买三星W2016手机,花费11800元。 16、有罗某1签名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证明:工程名称:河津市马家商住工程。发包方: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字:张某2。工程
负责人:庞某。承包方:罗某1。签订日期:2016年3月18日(实际日期2016年6月份)。 17、收条,证明:2016年6月28日,王云向罗某1出具收条,收罗某1梦心缘项目砖混楼(3#、4#、5#)及16+1框架贰栋楼保证金10万元。承诺7月22日让乙方(罗某1)进场施工。盖海南中建龙公司章。 18、进场通知书,证明:王云给罗某1出具的进场通知书,2016年7月18日进入马家场地3#标段(中建龙公司章)。 19、王云与罗某1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罗某1于9月份、10月份多次联系王云催其还款。 20、授权委托书,证明:2016年3月18日,山西兴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王小丽委托罗某1全权负责施工合同内的一切工程施工等相关事宜。 21、河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于2017年1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河津市马家村商住楼工程(梦心缘工程)未在我局办理一书一证(选址意见书、乡村规划许可证)。 22、河津市不动产登记局2017年1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河津市马家村商住楼工程在我局未办理过不动产权证。 23、饶某委托的胡某3签名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证明:工程名称:河津市马家村梦心缘工程。发包方:山西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富某公司老总李志勇)。签字:庞某(王云安排)。承包方:签字:胡某3(饶某委托)签订日期:2016年7月7日。 24、承诺书,证明:庞某以富某公司名义于2016年7月23日向饶某一方出具承诺书,承诺梦心缘工程于2016年8月1日正式开工。 25、工作函,证明:陕西兴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胡某3(饶某方)2016年8月12日向王云(富某公司)发出工作函,因梦心缘工程严重拖延工期、要求退场,并要求王云方退还材料订金20万元及其他损失费。 26、工作联系单,证明:王云方于2016年8月20日以富某公司名义出具工作联系单,同意陕西兴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饶某方)退场,承诺2016年9月15日前处理完毕。 27、收据,证明:2016年6月28日王云出具盖有富某公司章的收据,收陕西兴达建筑劳务公司(饶某)梦心缘项目材料费20万元(转账)。 28、银行转账记录及收条,证明:2016年6月26日8时15分,饶某通过6222083700006559685工行账号给王云62×××77农行账户转账18万元。2015年12月28日,王云收彭某合同定金2万元。 29、贺某1提供的收条,证明:2016年6月28日,王云出具收贺某2工程定金10万元。 30、转账日志查询单,证明:2016年7月1日贺某2通过62×××66银行账号给王云(尾号1777)转账8万元。 31、授权书,证明:2016年6月8日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王云办理各项业务事宜。 32、进场通知书,证明:王云以海南中建龙公司名义给贺某2开具的进场通知,2016年7月18日进入九龙大街场地27标段。 33、贺某1与王云短信聊天记录,证明:王云让贺某1承包的河津市九龙大街27标段迟迟不能开工,王云也不给处理。 34、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证明:工程名称:河津市九龙大街商住楼工程(15、27、28标段),甲方:张某2(未盖公司章),乙方:山西宝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贺某2。 35、办公制度、通讯录、办公室照片,证明:王云河津办公室墙上挂的“山西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制度与通讯录”,张某2任总经理、庞某任某、胡某4任副总、周某2任副总、邹某任施工。 36、王云微信聊天记录及马某2梦心缘工程工地照片,证明:王云与他人的聊天记录。 37、梦心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通知单,证明:2016年7月14日,河津市梦心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通知单声明所有工程项目与张某2(王云)没有任何关系,暂停一切合作。 38、山西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开户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该公司法人为李某1,企业负责人周某1,主项资质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39、山西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印模,证明:王云与他人所签合同盖的富某公司公章上有“项目部”字样,与该公司真实印章不同,系伪造。(与饶某所签合同P65,所盖公章真实) 40、建设工程施工安装劳务分包合同,证明:甲方:富某公司,庞某签字。工程名称:九龙大街商住楼约5万平米。2016年8月8日。 41、企业信息查询单,证明:①河津市梦心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为郭某2。②山西金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为杨某。 42、张某2(0511039501210742342)工行账户明细、微信、支付宝,证明:2016年8月16日,转入3笔,一笔提现29973.26(应是吴某1微信转账3万提现),一笔吴某1转账3万元,一笔(吴某1)通过网银转入14万元。合计20万元。 43、王云农行账号62×××76明细(2016.5.1-2017.1.5),证明:2016年6月28日,罗某1通过62×××72银行账户给王云转账2笔,合计95000元,备注“合同保证金”。 44、王云农行账号62×××77明细(2016.5.9-2016.12.31),证明:2016年6月26日,饶某通过尾号为9685账号给王云转账18万元。2016年7月1日,贺某2通过62×××66银行账户给王云转账8万元。 45、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2月22日王云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三桥派出所抓获,临猗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将其带回。 46、王云的户籍证明,证明:王云的身份基本情况及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吴某1提供的录音光盘一张。主要证明:吴某1多次电话询问、催促还钱事情,王云、张某2二人一直推脱。 被告人王云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王云的供述,证明:2015年11月,我带张某1到临猗县王府井工地看了后,张某1同意干这个工程,几天后我与张某1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合同签后张某1给我交了2万元保证金,我给他出了收条。之后张某1的工人一直没有进工地,张某1要我退保证金,我给他退了2、3千元。2015年11月份,金泰源公司经理郭红告诉我他公司承揽了临猗县王府井的施工项目,并与我签订了临猗县王府井施工项目的劳务合同。2016年2月份,金泰源公司终止了承建王府井项目的合同,我与金泰源签订的王府井劳务施工合同就作废了,我就把合同撕毁了。2016年8月份,吴某2、吴某1兄弟俩到河津市杨家巷我的办公室见我和张某2。他们说想干临猗县王府井工程的劳务,我就问河津市金泰源公司的经理郭红,将吴某2和吴某1介绍给了郭红。过了两三天,郭红告诉我交保证金就能干。我、张某2、吴某1、吴某2、庞某在我办公室协商,张某2与吴某1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我让庞某在协议上盖了山西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公章,随后我与吴某1签订了临猗县王府井公司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并在合同上盖了富某公司项目部公章。当时我对二吴说要交40万元保证金。合同签了以后,我让吴某1先交了20万保证金,剩余20万等工人进场后再交。2016年8月17日,吴某1到办公室给我说他给张某2账户转了20万元,我就给吴某1开了一张20万元保证金收据。我与吴某1签订这份劳务施工合同是错的,我不应该签,也没有资格签。2016年6月下旬在河津金凯大酒店,我、张江、罗某1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后签订了河津市马家村商住楼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当时我安排张某2带罗某1等人到马某2梦心缘工地看了看。为了少交税,我让罗某1把合同日期签到2016年3月18日。合同签订后,罗某1给我农行卡(尾号0476)转了10万元。2016年6月20日,彭某给我农行卡转了2万元,是交河津马某2梦心缘项目的图纸钱,不是临猗县王府井项目的钱。临猗县王府井项目一直没有开工,因为我就没有争取到这个项目。2016年6月份,我和张某2、饶某、彭某在河津金凯大酒店签订了一份梦心缘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日期写的4月18日),张某2把合同送到郭某2那里,郭盖了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饶某给我交了20万元保证金后,河津梦心缘项目没有开工。我们一直在积极筹备开工。因为一直开不了工,2016年7月份,饶某给我打电话说要重新签订梦心缘的合同。我说可以重签,但要交20万元的材料定金(包括彭某给的2万元),饶某同意后当天给我农行账户(62×××77)转了18万元。我就与饶某重新委托的胡某3就梦心缘工程重新签订了《梦心缘小区建筑施工劳务施工合同》,富某公司老总李志勇在合同上盖了公章,我让庞某(我聘请的梦心缘工程项目经理)在工程负责人上签了字。签完合同,饶某的施工人员就来了,放了施工线后,村里老百姓就不让施工了。因一直开不了工,胡某3和饶某多次催我退保证金。我和贺某1、贺某2商谈河津市九龙大街15、27、28标段的劳务合同,贺某2给我交了10万定金,我给他出具了收条,我让张某2和贺某2签订劳务合同。河津梦心缘项目部,我是总负责,任命张某2是总经理(我不在时,项目部由张某2全面负责),庞某是总工,周某2是副总,还有个副总胡某4。临猗县王府井项目、河津梦心缘项目的国土局、城建局部门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正式批文我都没有见过。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王云关于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经查,在案证据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王云谎称挂靠山西富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津市梦心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等身份,在其未实际取得临猗县王府井工程、河津市马家村梦心缘工程、河津市九龙大街工程承包权的情况下,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而与被害人签订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骗取被害人向其支付承包工程的保证金,被告人王云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王云称被害人吴某1的钱是张某2收取的与其没有关系的辩解,经查,张某2的供述证实收到钱后给了王云1、2万元,被告人王云与张某2系共同犯罪,张某2收取钱的行为并不影响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王云于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害人张某11.75万元、被害人吴某119万元、被害人罗某110万元、被害人饶某20万元、被害人贺某110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云上诉认为,1、原判认定的事实中,吴某2、吴某1兄弟俩的20万元系张某2收取与上诉人无关。依法应减除;2、上诉人在临猗、河津工程项目上确有支出,目的也是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落实,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上诉人王云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云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上诉人王云主观上不存在诈骗故意,其所转包的两项工程均有上游公司与其合作的意向;3、上诉人没有携款逃跑,挥霍财产,且所收款已投入工程办公等开支;4、上诉人王云无任何建设工程手续的情况下,将案涉两个工程项目,进行转包的行为是现今建筑行业的通行作法,也是现今建筑市场的行业习惯;5、上诉人王云不应对张某2所骗吴某1的20万元承担责任;6、上诉人王云收取保证金未归个人所有,一部分被张某2所骗,一部分交给了上游公司,其就是一名受害人;7、河津马某2工地,因业主原因,相对人未能继续施工收益。综上,原判认定部分事实错误,量刑畸重。恳请二审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现今房地产行业这种特殊社会背景,给上诉人王云能从宽处理,给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骗取他人巨额钱款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关于其上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在案证据能够印证其未实际与山西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合同挂靠关系,也未与临猗县王府井工程,河津市马家村梦汇缘工程,河津市九龙大街工程签有工程承包权的合同,但均以有此三个工程承包权的理由与各被害人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骗取了各被害人的工程承包保证金,以上事实均有上诉人的供述,各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诈骗的事实,关于张某2所收吴某2、吴某1两兄弟20万元的事实,有张某2的供述,有上诉人王云签字的收款收据及被害人的陈述,足以证实该起事实的存在。关于其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因无证据和法律支持,本院均不予采信。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吉荣
审判员 仇春娟
审判员 崔运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