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8财保209号
申请人:刘金侠,女,1962年5月29日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相明,男,1956年8月25日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刘俊义,男,1961年1月18日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刘金侠与被申请人相明、刘俊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金侠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相明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冀H×××**)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刘俊义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冀H×××**)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600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金侠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相明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冀H×××**);查封被申请人刘俊义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冀H×××**),查封期间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海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