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2执2219号
申请执行人:王乃书,男,1955年3月8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淄博浩颖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城二社区。
法定代表人:黄远帅,经理。
被执行人:黄远帅,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住淄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乃书与被执行人淄博浩颖陶瓷机械有限公司、黄远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手续,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18)鲁0302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财产申报令之日起五日内报告当前财产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2018年12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对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零星存款,无必要采取任何冻结措施。对查询到被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报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2月3日对被执行人黄远帅、淄博浩颖陶瓷机械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布。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05170元,无执行到位金额。 经本院约谈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启福
审 判 员 李纯义
审 判 员 韩克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
书记员 王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