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甘1121民督46号
申请人:赵守义,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
申请人:段军明,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申请人赵守义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赵守义称,2016年,被申请人段军明雇佣申请人在其承包的工地上打工,双方约定工价每天200元。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给付劳务费9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绝给付。要求被申请人段军明给付申请人赵守义9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段军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赵守义90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段军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尚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孔维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