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52刑更1号罪犯谭兵,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于,住重庆市潼**。2016年11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16)渝0152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谭兵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宣告后,该案部分被告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2017年7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刑终95号刑事裁定书,维持本院判决。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6日收到执行机关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撤销对罪犯谭兵的缓刑的书面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谭兵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在社区矫正期间,于2018年7月4日、2018年10月18日、2019年1月4日受到潼南区司法局警告处分三次,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2月27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谭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谭兵的缓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兵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2018年4月至6月考核周期累计扣8分以上,于2018年7月4日受到潼南区司法局警告处分一次;因多次不参加劳动、学习,经教育仍不改正,于2018年10月18日受到潼南区司法局警告处分一次;因2018年10月至12月考核周期累计扣8分以上,于2019年1月4日受到潼南区司法局警告处分一次;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2月27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有警告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谭兵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渝0152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谭兵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谭兵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裁定书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飞
人民陪审员 刘跃新
人民陪审员 李文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