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921财保57号
申请人:黄永光,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
委托代理人:李科林,广西梁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广西容县天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容州镇通达路**。
法定代表人:马海艺。 申请人黄永光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容县人民法院拍卖标的为广西容县天雅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西容县经济开发区容县菱通竞业电子有限公司南侧的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予以冻结(以人民币57000元为限)。担保人梁汕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容县容州镇沿江北街177号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容国用(2013)第1713058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容县房权证容房字第××号]一幢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也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容县人民法院拍卖标的为广西容县天雅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西容县经济开发区容县菱通竞业电子有限公司南侧的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予以冻结(以人民币57000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二、对担保人梁汕名下的坐落于容县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容国用(2013)第1713058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容县房权证容房字第××号]一幢予以查封(以价值人民币57000元为限),期限为三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90元,申请人黄永光已经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陈业锋
审 判 员 姚永光
人民陪审员 杨琼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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