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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3财保26号

陈富来、明发集团(马鞍山)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陈富来;明发集团(马鞍山)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3财保26号

申请人:陈富来,男,195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维斌,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明发集团(马鞍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83659854B。

法定代表人:黄焕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682549366T。

法定代表人:耿果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陈富来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明发集团(马鞍山)实业有限公司处的850万元工程款予以冻结。申请人陈富来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明发集团(马鞍山)实业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85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富来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林 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