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1523行审30号
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李一功,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倍倍,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耿文东,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茌国土资执罚字[2018]8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8年5月30日,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茌国土资执罚字[2018]8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耿文东未经批准,占用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大刁村集体土地575平方米(折合0.86亩)建收粮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以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75平方米(折合0.86亩)土地给茌平县温陈办事处大刁村村委会;2、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75平方米(折合0.86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整(¥11500),限期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6月4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14日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整(¥11500),未履行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义务,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茌国土资执罚字[2018]8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义务,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茌国土资执罚字[2018]81号”行政处罚决定;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75平方米(折合0.86亩)土地给茌平县温陈办事处大刁村村委会;2、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75平方米(折合0.86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等内容,由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保昌
审 判 员 李彦荣
人民陪审员 初继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