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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6民初333号

赵吉刚与张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吉刚;张学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6民初333号

原告:赵吉刚,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告:张学刚,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赵吉刚与被告张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2019年3月7日,原告赵吉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赵吉刚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原告赵吉刚负担。

审判员  尹天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劳愈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