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6民初333号
原告:赵吉刚,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告:张学刚,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赵吉刚与被告张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2019年3月7日,原告赵吉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赵吉刚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原告赵吉刚负担。
审判员 尹天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劳愈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