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784民初136号
原告:李荣,男,1963年6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高启,男,1955年6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原告李荣与被告高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李荣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荣负担。
审判员 郎 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