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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84民初136号

李荣与高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荣;高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784民初136号

原告:李荣,男,1963年6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高启,男,1955年6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原告李荣与被告高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李荣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荣负担。

审判员 郎 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