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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02执1169号之一

宋燕、宋作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燕;宋作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702执1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燕,女,198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潍县。

被执行人:宋作霞,女,197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宋燕与宋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鲁0702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作霞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00000及利息,并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作霞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1、2018年11月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线索。2019年2月15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于2018年7月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宋作霞所有的座落于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新华路以西、永兴街以北恒信沁园春小区7号楼5-502房产一套,该房产查封系第六轮后查封,暂时无法处置。3、2019年2月21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宋作霞限制高消费。4、2019年3月11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702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迎辉

人民陪审员  窦 伟

人民陪审员  周华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马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