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6民初632号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喇嘛山风景区冰臼景点,甘露禅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826600090389,经营者:于力,身份证号码:1308261***********。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化江,男,1960年7月22日出生,满族。
被告:北京圣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栗园路****1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3FCL20。
法定代表人:程亮。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喇嘛山风景区冰臼景点与被告北京圣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喇嘛山风景区冰臼景点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喇嘛山风景区冰臼景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喇嘛山风景区冰臼景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喇嘛山风景区冰臼景点负担。
审判员 刘桂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牟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