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破申1号
申请人:安徽中恒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蚌山发展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40300065231635B。
法定代表人:夏叶兴,该公司总经理。2019年3月7日,安徽中恒控股有限公司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安徽中恒控股有限公司系本市二马路及周边区域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3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房屋、商铺和市场经营设施的租赁;物业管理服务;酒店管理;市场商品信息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配送;建筑材料的销售;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销售。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2018年初因相关案件纠纷,工程项目中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房被查封,工程建设停工,无法取得预售许可,从而导致申请人资金链断裂。截止2018年12月31日,申请人负债总额8.936亿元,均已到期,无法清偿。申请人安徽中恒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股东会决议、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资产查封通知,相关停工证明。
本院认为,由于申请人安徽中恒控股有限公司的在建工程被查封,停工,财产不能变现,资金严重不足,巨额债务到期不能清偿,该公司亦无力改变现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安徽中恒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安徽中恒控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刁小健
审判员 张 青
审判员 唐红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沈吉梅
书记员俞启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