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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4民初1147号之一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神木新大通专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神木新大通专用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4民初1147号之一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宏亮,男,汉族,1980年2月23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陕西神木新大通专用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新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687987760C。

法定代表人:贺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神木新大通专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神木新大通专用车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神木新大通专用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共计601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建兵

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

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京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