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案号:(2015)鲁0682执2522-3号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林振国发送单位:当事人及存档(打印6份)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2522-3号
申请执行人:姜永辉,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
被执行人:陈浩源,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执行人:王瑞琪,女,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系上列被执行人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浩源有继承陈爱军的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陈爱军及其妻张立(丽)玉名下位于莱阳市房屋两栋(房主:陈爱军,房产证号:0××0,土地证号:1××6;房主:陈爱军,房产证号:0××4,土地证号:0××8)拆迁补偿款40万元。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振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振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