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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执字第2522-3号

姜永辉、陈浩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21-09-26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案由
当事人
姜永辉;陈浩源;王瑞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案号:(2015)鲁0682执2522-3号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林振国发送单位:当事人及存档(打印6份)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2522-3号

申请执行人:姜永辉,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

被执行人:陈浩源,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执行人:王瑞琪,女,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系上列被执行人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浩源有继承陈爱军的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陈爱军及其妻张立(丽)玉名下位于莱阳市房屋两栋(房主:陈爱军,房产证号:0××0,土地证号:1××6;房主:陈爱军,房产证号:0××4,土地证号:0××8)拆迁补偿款40万元。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振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振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