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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603执3999号

李洪斌、德阳金领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洪斌;德阳金领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603执3999号

申请执行人:李洪斌,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华,四川拱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阳金领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庐山南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75878692W。

法定代表人:李汝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李洪斌与德阳金领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德阳金领商贸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德阳金领商贸实业有限公司的收入130000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唐 宁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