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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5民初951-1号

窦祥玉与宋洪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窦祥玉;宋洪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5民初951-1号

原告:窦祥玉,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生,住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家贵,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洪亮,男,1983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00677560747L。

法定代表人:龚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月,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窦祥玉诉被告宋洪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窦祥玉于2019年0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洪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洪亮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窦祥玉撤回被告宋洪亮的起诉。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若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