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5民初951-1号
原告:窦祥玉,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生,住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家贵,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洪亮,男,1983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00677560747L。
法定代表人:龚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月,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窦祥玉诉被告宋洪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窦祥玉于2019年0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洪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洪亮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窦祥玉撤回被告宋洪亮的起诉。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若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