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2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吕名纯,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尼国安,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吕名纯与尼国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尼国安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尼国安在中国银行389667553039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22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高顺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耿贺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运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