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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2执257号之一

吕名纯、尼国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名纯;尼国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2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吕名纯,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尼国安,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吕名纯与尼国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尼国安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尼国安在中国银行389667553039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22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高顺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耿贺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运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