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7民初755号
原告:谢子华,男,199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陈伟明,男,1985年9月6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子华诉被告陈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吕树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俊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