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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7民初755号

谢子华与陈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子华;陈伟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7民初755号

原告:谢子华,男,199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陈伟明,男,1985年9月6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子华诉被告陈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吕树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俊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