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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202执2861号之一

莫显明、赵汉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21-08-15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莫显明;赵汉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202执28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莫显明,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赵汉辉,男,199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莫显明与被执行人赵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的(2018)粤1202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赵汉辉应向申请执行人莫显明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返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76元。因被执行人赵汉辉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莫显明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罗延平

审判员  郭 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康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