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民辖终7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对上诉人易斌与被上诉人张春利、古鑫、钟远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辽06民辖终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9)辽06民辖终7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页第三行“(2018)辽06民辖终7号”补正为“(2019)辽06民辖终7号”。
审判长 时 磊
审判员 于海涛
审判员 刘 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烨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