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2执保86号 申请人王*敏,女,汉族,1984年10月23日生,住莘县。 被申请人张*元,男,汉族,1971年6月7日生。住莘县。 本院在受理的申请人王*敏与张*元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9)鲁1522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张*元名下的位于莘县伊园街XXX号XX幢X单元XXX室商铺一处。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元名下的位于莘县伊园街XXX号XX幢X单元XXX室商铺一处。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过户、抵押、买卖、赠与。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仲崇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玉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