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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8民初994号

唐建颖与罗清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建颖;罗清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8民初994号

原告:唐建颖,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立鹏,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朋利,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清华,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唐建颖与被告罗清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唐建颖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建颖撤诉。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原告唐建颖承担。

审判员  高双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