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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28民初922号

黄秦浩与赖国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秦浩;赖国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8民初922号

原告:黄秦浩,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告:赖国耀,男,约45岁,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黄秦浩与被告赖国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黄秦浩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秦浩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黄秦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计384元,由黄秦浩负担。

审判员  黄伟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舒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