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8民初922号
原告:黄秦浩,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告:赖国耀,男,约45岁,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黄秦浩与被告赖国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黄秦浩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秦浩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黄秦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计384元,由黄秦浩负担。
审判员 黄伟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舒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