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8民初643号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成,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佳乐,女,199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佳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继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亚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