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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8民初643号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佳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佳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8民初643号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成,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佳乐,女,199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佳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继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亚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