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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02民特39号

冯士金、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中心学校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21-07-13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冯士金;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中心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特39号

申请人:冯士金,男,汉族,1948年2月15日出生,宿州市人,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蕲县。

申请人: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中心学校

法定代表人:陈永峰,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 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19年3月7日经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19)宿埇蕲民调字第0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内容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经共同协商,当事人冯士金自愿在签订本调解协议书的同时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并承诺在2019年3月15日前全部搬离蕲县镇忠义小学提供的门卫室及其他房间,交还忠义小学的所有房间钥匙及(除门卫室空调外)一切公物。 二、上述第一项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中心学校自愿一次性补偿另一当事人冯士金因解除聘用合同等后续事宜产生的费用人民币35000元。该款经当事人埇桥区蕲县镇中心学校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蕲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再由当事人冯士金领取。 三、双方当事人就上述聘用关系解除的所有争议事项至此完结,双方一致确认不再有其他任何未尽争议事宜。 四、本调解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每人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依法向埇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后产生司法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人冯士金、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中心学校于2019年3月7日经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9)宿埇蕲民调字第0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西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孔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