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1182民督28号

吴雪珍、湖北三水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吴雪珍;湖北三水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鄂1182民督28号

申请人:吴雪珍,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缝纫工,住武穴市。

被

申请人:湖北三水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武穴办事处广济大道南侧(新矶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65488119C。

法定代表人:何水斌,男,公司经理。申请人吴雪珍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吴雪珍称被申请人湖北三水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欠其工资款500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湖北三水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为证。要求被申请人湖北三水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款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湖北三水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吴雪珍工资款5000元。案件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湖北三水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珊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饶小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