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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04执86号

熊联胜与吴小青离婚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熊联胜;吴小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青0104执86号 申请执行人熊联胜与被执行人吴小青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青0104执17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补偿款219560.21元及诉讼费57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足额存款,本院依法将其名下存款222178.92元扣划至我院。2019年3月11日本院将案款222178.9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又于当日补交了剩余款115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2018)青0104执17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3193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青0104执8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