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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82执850号

邹安家、杨蓬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邹安家;杨蓬兰;郜英军;郜英玲;郜英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邹安家,男,1963年5月7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杨蓬兰,女,1935年1月1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郜英军,男,196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郜英玲,女,195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郜英旗,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新泰市福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982民初123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