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邹安家,男,1963年5月7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杨蓬兰,女,1935年1月1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郜英军,男,196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郜英玲,女,195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郜英旗,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新泰市福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982民初123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