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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7执复12号

阳江市新大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杨世敢与黄荣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21-07-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阳江市新大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杨世敢;黄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17执复12号复议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阳江市新大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新江北路1133号锦绣江南B1幢1-3号商铺二楼。

法定代表人:卢达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志坚,广东康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杨世敢,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执行人:黄荣,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复议申请人阳江市新大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荣公司)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702执异10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世敢与被执行人黄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粤1702执恢420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荣所有的坐落于阳江市江城区锦绣江南地下停车场负一层的车库(以下简称涉案车库)。新大荣公司不服该裁定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停止拍卖涉案车库。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粤1702执异58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新大荣公司的异议请求。新大荣公司对该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复议,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粤17执复51号执行裁定,裁定发回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8年12月22日作出(2018)粤1702执异105号执行裁定。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查明,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世敢与被执行人黄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黄荣没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该院(2017)粤170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用等。该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粤1702执恢420号执行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荣所有的涉案车库。新大荣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对涉案车库的拍卖。另查明,新大荣公司在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702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中对梁小玲享有债权,该案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粤1702执2277号。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黄荣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该院拍卖黄荣的财产并无不当。新大荣公司以其对梁小玲享有债权为由请求该院停止对涉案车库的拍卖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新大荣公司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新大荣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黄荣与梁小玲为夫妻关系,涉案车库属于黄荣与梁小玲的夫妻共同财产。梁小玲因追偿权纠纷一案,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支付复议申请人71831.98元及利息,该案已由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2017)粤1702执2277号]。另外,梁小玲又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1702民初3853号],复议申请人要求其支付397095.42元及利息。虽然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已查封梁小玲的房产,但该房产拍卖金额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如果执行法院拍卖黄荣的车库,必然侵害复议人的合法权益,现执行法院已将该车库拍卖,严重侵害了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1、撤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702执异105号执行裁定;2、停止对涉案车库的拍卖。经审查,本院对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已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执行法院裁定拍卖涉案车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杨世敢与被执行人黄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黄荣未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拍卖涉案车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新大荣公司复议请求撤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702执异105号执行裁定、停止对涉案车库的拍卖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702执异105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阳江市新大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702执异105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贻伸

审 判 员 林浈量

审 判 员 冯馨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石 岩

书 记 员 姜雪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