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15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周荣子,男,汉族,1951年1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亚平,男,汉族,1982年2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秦永平,男,汉族,1982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荣子与被执行人李亚平、秦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亚平有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亚平的工资1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志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岳治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