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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执15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周荣子与被执行人李亚平、秦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山西省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荣子;李亚平;秦永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15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周荣子,男,汉族,1951年1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亚平,男,汉族,1982年2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秦永平,男,汉族,1982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荣子与被执行人李亚平、秦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亚平有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亚平的工资1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志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岳治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