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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1刑初545号

孙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认罪认罚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2019)鲁0211刑初545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孙某,女,汉族,1984年6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大学文化程度,青岛水木南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379号 指控事实 2018年9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酒后驾驶鲁B0T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江山路与富春江路路口被查。民警发现孙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1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检测,在孙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属醉酒状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孙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栾 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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