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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02民初750号

李元廷与郴州市市场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元廷;郴州市市场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002民初750号

原告:李元廷,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郴州市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志宏。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源,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易,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元廷与被告郴州市市场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李元廷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元廷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李元廷自行负担。

审判员  丁秋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全香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