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581民初575号
原告:王某,女,1991年3月14日生,汉族,户籍住址为山西省高平市,现住高平市。
被告:郭某,男,198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高平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2019年3月11日,原告王某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栗晋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