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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502执1255号

罗四义与蔡子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四义;蔡子涛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502执1255号

申请执行人:罗四义,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执行人:蔡子涛,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本院在执行罗四义与被执行人蔡子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蔡子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11月6日,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蔡子涛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证券等五项信息,前期罗四义申请对蔡子涛名下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蔡子涛名下银行账户,并对其名下汽车进行了查封,由于本院未找到该车辆的具体下落,故未对其采取扣押措施;2019年3月1日对蔡子涛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财产状况均未发生变化;2018年11月29日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2019年1月7日,执行人员到天水市工商局调取蔡子涛名下企业注册登记情况,发现其名下有3所公司,但因该3所公司均属于股份有限责任制公司,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故无法追加为被执行人;2019年2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蔡子涛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3月1日经天眼系统查询无法找到蔡子涛的活动轨迹。本院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的线索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刚

审判员 陈建生

审判员 吴全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玉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