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23民初729号
原告:姬在响,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兴文,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云海,男,48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姬在响诉被告许云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姬在响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姬在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在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姬在响负担。
审判员 李朝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雪梅
书记员张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离婚起诉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