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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22执保64号

申请人谭某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某;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22执保64号

申请人:谭某,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

被

申请人:蒋某某,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

被

申请人:李某某,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 申请人谭某诉被申请人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谭某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蒋某某、李某某的银行存款1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某的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蒋某某、李某某的银行存款1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志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军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