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22执保64号
申请人:谭某,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
被
申请人:蒋某某,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
被
申请人:李某某,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 申请人谭某诉被申请人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谭某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蒋某某、李某某的银行存款1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某的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蒋某某、李某某的银行存款1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志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军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