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002民初7375号
原告:曾××。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晗冰,山东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山东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业,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与被告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负担。
审判员 林 蓉 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颖(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