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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02民初7375号

原告曾××与被告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002民初7375号

原告:曾××。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晗冰,山东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山东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业,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与被告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负担。

审判员 林 蓉 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颖(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