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102民初84号
原告:高世强,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子荻,四川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心洁,四川双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乐山市中心城区周氏养殖场,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绵竹镇石桥冲村**。经营者:周德君,女,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建设街**。公民身份号码:5111331955********。
原告高世强诉被告乐山市中心城区周氏养殖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高世强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世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缓交),由原告高世强负担。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