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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27财保15号

王兴华与巴图吉日嘎拉牧业承包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王兴华;巴图吉日嘎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727财保15号

申请人:王兴华,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被

申请人:巴图吉日嘎拉,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申请人王兴华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巴图吉日嘎拉设在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中补贴款310,000元。申请人王兴华已提供其与包小英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XXX的共有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兴华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巴图吉日嘎拉设在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中3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可申请续行保全。到期后未续冻结,请自动解除;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王兴华与包小英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XXX担保房屋。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王兴华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宫卫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小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