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302执恢536号
申请执行人:杨庆莉,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皮兴学,男,1946年7月5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十堰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十堰市张湾区汉江中路**。本院依据(2016)鄂0302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庆莉与皮兴学、十堰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及收入46489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岗二O二O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