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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3民初419号

袁淀红与李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淀红;李成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419号

原告:袁淀红,女,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宪,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系原告丈夫。

被告:李成云,男,195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袁淀红与被告李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淀红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成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淀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淀红撤回对被告李成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63元由被告李成云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东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倪泽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