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419号
原告:袁淀红,女,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宪,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系原告丈夫。
被告:李成云,男,195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袁淀红与被告李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淀红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成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淀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淀红撤回对被告李成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63元由被告李成云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东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倪泽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