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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02民初437号

龙口市黄城玫瑰鞋垫厂与彩代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口市黄城玫瑰鞋垫厂;彩代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702民初437号

原告:龙口市黄城玫瑰鞋垫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81MA3D3T7W6C),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黄城北二里村**。法定代表人陈茂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娥,潍坊潍城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彩代红,女,1979年11月13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潍坊市潍城区。原告龙口市黄城玫瑰鞋垫厂(以下简称:龙口鞋垫厂)诉被告彩代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口鞋垫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娥、被告彩代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117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自2018年1月1日以来,原、被告间发生多次业务往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鞋垫。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1170元未付。

被告彩代红辩称,我确实欠原告的钱,但具体数额需要核实。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8年1月1日始原、被告建立买卖关系,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鞋垫。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的货款被告已经全部结清,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购货151件,货款共计101170元,被告仅支付20000元,余款8117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货物运输清单、银行转账、微信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在接受原告的供货后,未及时足额付款,致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8117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彩代红支付原告龙口市黄城玫瑰鞋垫厂鞋垫款81170元及利息(以8117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9.25元,减半收取914.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姜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赵成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