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渝0109民初2049号

刘成高与钟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成高;钟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9民初2049号原告刘成高,男,196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钟波,男,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高诉被告钟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成高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刘成高的行为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竑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虹 来源:百度“”